威海北洋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公開透明的國企監督機制,打造陽光國企,根據《威海市國資委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是指本公司在履行管理職責、進行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公司黨委辦公室是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集團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公開工作。
信息公開部門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企業的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企業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企業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工作報告,主要包括企業財務、人事、履行社會責任等信息。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信息的審查;
(五)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本公司發布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遵循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企業經營情況、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等信息。
第六條 公司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上級或公司有關規定,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公司應當加強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
第八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有權對公司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九條 公開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應當與有關機關、組織協商、確認,保證信息準確一致。
公開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十條 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及時更新。包括獲取方式、生成日期、有效期限和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郵箱等內容。
第十一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或公眾權益、公司利益等造成損害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定信息應當公開或不應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上級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公司應當主動公開。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和渠道,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平臺等自有媒體,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筛鶕枰O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信息。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或上級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公司與其他單位聯合需對外公布的信息,由組織起草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公開發布前,可以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如發布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發現本公司公開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本公司發現其他行政機關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與自己掌握的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公司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